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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1号
【发布日期】2014-12-22


  为了适应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和统计数据应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现公布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计量单位修订表(见附件),修订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计量单位修订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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