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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5-01-12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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