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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5-1-30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 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 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月3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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