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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5-4-7


  为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进出口环境,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等三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关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4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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