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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5-4-29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1)。

  四、以上调整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表
     2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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