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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5-06-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


  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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