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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15-8-6
【实施日期】2015-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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