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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15-12-0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 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 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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