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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公布《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175号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6-0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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