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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15-12-18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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