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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6-1-26


  在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现场存放的进口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有的甚至完全损毁。对未办理完检验检疫手续的进口车辆,检验检疫机构已经要求进口商须首先逐台检查确认合格,并承诺向消费者明示相关修复情况,才能继续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对已办理完检验检疫手续的进口汽车,进口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应该本着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有媒体报道出现损坏车辆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发布相关安全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进口汽车收货人须认真清理、检查事故所涉车辆,妥善处置;对自我声明或已经鉴定为不能通过合理方式修复到可安全使用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按照原有用途使用。

  二、消费者在购买相关进口汽车时应注意检查确认,索要必须的进口证明文件,以及制造商的合格担保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必要时,可向经销商确认车辆状况。还可以根据进口证明文件的信息登陆相应品牌国内总经销商的网站,进行信息比对或向其直接咨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1月26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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