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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6-04-0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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