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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濒管办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6-04-15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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