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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16-4-29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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