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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6-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雷诺嗪”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5月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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