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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通〔2016〕272号
【发布日期】2016-6-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部署,切实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外贸发展,现就检验检疫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外贸自主品牌,提升出口产品质量

  (一)加强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各类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开展国内外技术标准信息收集比对,鼓励制定高水平的工业品示范区质量标准。实施“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带动示范区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鼓励示范区称号和标示的使用,切实落实区内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以示范区品牌效应增强区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等帮扶行动计划,帮助企业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开展农产品“优进优出”专项行动,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优质农产品扩大对外出口。

  (二)做好自贸协定的出口实施工作。依 托原产地签证,贯彻落实“优进优出”战略部署,重点推进机械电气、轨道车辆等装备类产品,钢铁、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产品和服装纺织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出 口,选择重点出口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在总局已设立的国家级出口工业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基础上,叠加设立自贸协定出口实施的示范地区和行 业。分地区、行业、企业类型、协定,加强已生效自贸协定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认真落实总局和中国贸促会合作备忘录,加强与各地贸促会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 行政执法职能优势,不断提升贯彻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和“优进优出”战略的有效性。

  二、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康规范协调发展。创新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入境监管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跨境电商发展需要,调整优化CCC入境监管要求,研究便利措施,试点推行CCC免办全程无纸化建设。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提升检验检疫通关便利,提升“中国制造”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

  (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支持沿边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探索创新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在依法有效防范疫情疫病传入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加强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帮扶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发掘资源优势,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对外出口。

  (五)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采信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结果、加快进口汽车通检时间,依法依规做好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口岸建设,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2015年38号公告),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地方政府主导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使用国际标准,加快推进检验检疫无纸化。加大对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

  (七)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开放检疫处理市场,加强收费监管,建立违规收费问责机制。加大对检验检疫电子平台停止收费的执行力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八)推进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提升企业评级科学性,深化信用等级差异化管理,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及时公布信用管理AA级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名单。

  四、加强对外合作,推动降低技术贸易壁垒

  (九)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食品农产品贸易。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加快签署检验检疫准入协定,不断开拓食品农产品和资源性产品的国际来源市场。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动植物检验检疫领域的技 术交流,开展技术合作。合理有序推进内陆地区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助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施。积极推进亚欧食品安全大通道建设。

  (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源类商品监管合作。加 强油气、金属矿产品、煤炭等资源类商品检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资源类产品口岸通行效率,开展与沿线国家资源类商品检验监管技术培训与交流,降低资源类商品 质量安全环保项目不合格风险。加强进口资源类商品技术法规、检验检疫政策宣传,为“走出去”战略、国际产能合作返销国内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资源类产品提供 技术支持。

  (十一)加强“一带一路”认证、标准等合作。落实《共同推动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愿景与行动》。积极利用国际多边认证互认体系,服务中国装备走出去。积极推进我国HACCP等标准及认证服务“走出去”,服务进口食品贸易。推进落实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以标准走出去促进贸易便利化。深化国家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双多边合作,推动国家质量技术基础设施走出去。

  (十二)强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应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收集、分析企业遭遇技术壁垒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或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情况的专题研究。加大自贸谈判和WTO例会参与力度,提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点关注,敦促外方暂停或调整不合理的技术措施,维护企业利益。利用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平台,就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交流信息、协调应对。充分利用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平台,在特色产业集聚地开展研究评议基地共建,发挥评议基地和专家库作用,加大对企业的预警宣传力度,实现评议成效的跟踪和反馈。

  各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外贸回稳向好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检验检疫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措施,主动作为,在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中发挥积极作用。


质检总局
2016年6月1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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