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桂政发〔2016〕23 号
【发布日期】2016-5-1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 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33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其他29 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区已在此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中予以取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再实施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对不再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3 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稿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