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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6-7-13
【实施日期】2016-7-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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