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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43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6-7-25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酚醛注塑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原《丁苯橡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28-2008)、《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07-2002)、《多层印制板用粘结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D009-2009)、《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D008-2009)、《精炼铜管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S010-2008)、《棉制及化纤制非绒类针织染整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40-2008)、《聚酯帘子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 HDB/FZ085-2012)、《未漂白纯棉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FZ012-2000)、《熔喷法非织造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44-2009)、《非漂白涤棉混纺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23-200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
     2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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