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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6-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1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6年第4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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