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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6-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税则号列:7226.9199)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42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8月18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72269199.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2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第5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8月1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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