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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6-8-3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具体票样见附件。
二、《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8月3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