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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6-8-26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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