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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实施日期】2016-11-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


  上述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Ⅴ)
     22016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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