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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2-1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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