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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我局组织修订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2月29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加一款做为第一款“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
本决定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