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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6-11-29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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