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6-12-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