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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16-12-5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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