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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6-12-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5年12月30日公布的《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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