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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发布日期】2017-3-1
【实施日期】201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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