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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8-01-16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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