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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8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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