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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18年5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拥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胞)可以报名参加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台胞报考条件应符合《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规定要求。各直属海关应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视为有效的身份证件受理台胞考试报名,并给通过考试的台胞颁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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