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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8年第122号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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