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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3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33号
【发布日期】2018-10-15
【实施日期】2018-10-15


  9月21日,摩尔多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近日该国境内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摩尔多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摩尔多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摩尔多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摩尔多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摩尔多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摩尔多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摩尔多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18年10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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