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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73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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