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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83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6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详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3.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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