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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8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9日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4.0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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