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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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