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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告2003年第4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增补贵州省桐梓县金龙茶叶有限公司为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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