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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货物贸易的问题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

  10、内地2004年为什么只对273个税号的香港、澳门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而不是所有的香港、澳门原产产品?

  2004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的273个税号的香港产品或澳门产品,包括了港澳产品中对内地出口数量最多、金额最大的各种产品。根据特区政府统计,273个税号的港澳产品加上我国《进出口税则》中其它本身已经为零关税的港澳产品对内地的出口,就已超过2001年香港、澳门对内地出口总额的90%.2004年1月1日对这些产品实行零关税,能够保证香港、澳门的制造业尽快受益。273个税号以外的港澳产品税号很多,但对内地出口数量和金额都不大,推迟对这些产品实施零关税,可为两地海关合作监管积累经验,从而保征两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顺利实施。

  11、什么样的产品可以享受《安排》的零关税待遇?从香港或澳门转口进入内地的产品可否享受零关税待遇?

  根据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两个《安排》的规定,内地将分别对在两个《安排》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是指符合两个《安排》各自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货物。

  12、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物料是否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不在《安排》适用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使某项货物符合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标准,但如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内地,则要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保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不在《安排》适用范围之内。根据内地加工贸易政策,对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物料实行保税监管,加工后应复出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在进口时是否会有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限制?

  根据两个《安排》的规定,内地将不对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14、享受《安排》零关税待遇的产品在进口程序上与一般货物进口程序有何不同?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除原产地证书方面的要求外,享受两个《安排》零关税待遇的产品在进口程序上与一般进口货物,没有不同之处。《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香港或澳门发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属享受零关税的货物,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

  15、享受零关税产品的价格制定有何规定?是否仍要征收增值税?

  申报地海关在审定享受零关税产品的完税价格时,是按照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基本原则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一致。没有特别的限制。

  享受零关税待遇的产品仍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仍然在进口环节缴纳。

  16、如果进境地海关认为有关货物不属于享受零关税的范围,进口商应如何处理?从哪里可以得到确切的产品归类的信息?

  申报地海关会严格按照两个《安排》各自的附件1表1列明的产品清单执行有关的规定。该产品清单的变化情况会在每年的《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进口人可以在货物进口前到申报地海关申请对进口商品预归类,以确定商品的税则编码。

  如果进境地海关认为货物不属于享受零关税的范围,将在按照非《安排》下适用的正常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

  17、有关"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方面数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这里生产能力是指厂商目前的实际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转情况下的生产能力和预计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是指厂商每年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和金额,以及预计的出口的能力。

  18、如果生产厂商希望在2004年以后在香港或澳门成立一个新的工厂,如何申请享受《安排》的零关税待遇?

  对于2004年后希望在港澳设厂的厂商,如其拟生产的产品不在《安排》附件1表1中,则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程序,向特区政府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待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经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磋商确认,且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特区政府部门核查认定,特区政府部门将通知商务部将这些产品列入《安排》附件1表1中,从第二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零关税的待遇。

  如果拟设厂生产的产品已经列入《安排》附件1表1的货物清单,则应在工厂投产并向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资格后,按规定的程序申领原产地证书和办理对内地的出口手续。

  19、某公司在香港、澳门生产的产品要享受零关税待遇,该公司是否要满足《安排》附件5香港、澳门公司(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安排》中对香港、澳门公司没有特别要求。只要货物是在香港、澳门生产的,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认定为香港或澳门原产,即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

  《安排》附件5的规定仅适用于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

  20、实行零关税后,在内地的公司如从香港、澳门进口货物,能否直接购买,还是要经过外贸公司?《安排》对进口人有无规定?

  根据《安排》的规定,香港或澳门享受零关税的货物应是直接从港澳进口。《安排》中的规定不涉及进口人,对进口人仍沿用内地现行规定。

  21、每年新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何时公布?

  根据《安排》附件1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港澳的生产企业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于每年6月1日前,将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和有关资料、数据提交商务部。双方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22、深圳海关和拱北海关都设立了原产地办公室,他们的职能是什么?其他进境地海关是否有类似的机构?

  深圳海关和拱北海关原产地办公室作为海关总署的外派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日常的原产地管理工作,包括: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分别对两个《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

  目前其他进境地海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

  (二)原产地规则

  23、《安排》为什么要有自己的原产地规则?

  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之间都要制定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同时,只有制定适合内地和港澳自身特点的原产地规则,才能充分体现港澳企业的期望和合理要求,使香港和澳门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24、《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004年开始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和今后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在制定原产地标准时是否都遵循同样的原则?

  根据《安排》附件2的规定,内地直接从港澳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港澳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港澳;(二)非完全在港澳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港澳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港澳。

  对2004年开始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和今后实行零关税的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时都将遵循这个基本原则。

  25、《安排》中的原产地标准今后是否会改变或调整?

  《安排》实施后,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如内地或港、澳特区政府中一方认为需要对附件2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26、对于附件2表1中没有列明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厂商何时能够了解有关原产地标准的准确情况?

  根据《安排》附件1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凡是港澳的生产企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于每年6月1日前将汇总的货物清单提交商务部的,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于第二年1月1日起,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规定的零关税进口。

  27、《安排》下对于"实质性改变"设立了哪几个判定标准?

  《安排》对"实质性加工"的认定规定了五个标准,即: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

  28、什么是加工工序标准?《安排》中有多少种产品要求满足加工工序标准?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即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香港《安排》中有183个产品是要求满足加工工序标准的。澳门的《安排》中有198个产品是要求满足加工工序标准的。

  29、什么是从价百分比标准?《安排》中有多少种产品要求满足增值百分比标准?

  《安排》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澳门完成。《安排》中没有单独要求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产品,而是将此标准与其他标准混合适用。在香港首批实行零关税的产品中,实行从价百分比的产品有 39种。

  30、从价百分比应如何计算?

  "从价百分比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31、产品开发费用如何计算?

  "产品开发"是指在香港或澳门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香港或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香港或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32、可否将在内地进行的加工工序和增值与在香港、澳门进行的加工工序和增值合并计算?

  按《安排》的规定不可以合并计算。

  33、在香港和澳门的加工增值能否合并计算?

  对于《安排》项下的货物不涉及原产成分增值的累计,所以不能合并计算。

  34、什么是税号改变标准?《安排》下有多少种产品是要求满足税号改变标准的?如果产品在香港或澳门加工后仍保持其原有税号,是否就意味着该产品不符合《安排》的原产地标准?

  "税号改变标准",即非香港或非澳门原产材料经过在香港或澳门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香港或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香港《安排》中有46个产品要求满足税号改变标准。澳门《安排》中有52个产品要求满足税号改变标准。

  如果产品在香港或澳门加工后仍保持其原有税号,就肯定是没有满足"税号改变标准",而当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采用"税号改变标准"时,就意味着该产品不符合《安排》的原产地标准。但《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并不要求所有的产品都满足税号改变标准,而是根据具体产品的制造加工特点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

  35、什么是混合标准?混合标准中几个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

  "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或"其他标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作为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混合标准的适用视具体的产品的情况而定,如果附件2表1的规定中多个标准之间是"和"的关系,就需要同时满足,如果是"或"的关系,则不需要同时满足。

  36、享受零关税的产品是否最后工序都要在香港或澳门完成?

  非完全在香港或澳门生产或获得的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只有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才要求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该在香港或澳门境内完成。

  37、"直接运输"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香港《安排》附件2的"直接运输"规则规定,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港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的口岸,不允许转口运输。

  澳门《安排》附件2的"直接运输"规则规定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一)货物直接从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三)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

  38、如果使用了伪造、变造和不实的原产地证书,进口商和出口商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使用了伪造、变造和不实的原产地证书,违反了海关关于执行两个《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时,海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9、澳门原产货物经香港转口进入内地,要享受零关税待遇,需提交哪些文件?

  澳门原产货物经香港转口进入内地,要享受零关税待遇,需提交澳门授权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厂商发票、经香港转运的联运提单以及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在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即符合经过香港运输的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40、如果进境地海关对进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有疑问,进口商应如何处理?

  根据两个《安排》各自的附件3规定,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分别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在90天内未能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正常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退还保证金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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