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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1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4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85.14%和85.35%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是否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中文)Phenol(英文)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6H5OH

  分子结构图式:


  规格: 结晶点℃≥40.60

  水中溶解度[(1:20)]吸光度≤0.1

  蒸发残渣%≤ 0. 010  

  水分%≤0.1WT%  

  色度(号)≤5

  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版)》中列为 29071110
  
  物理形态: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有香味的晶体,不纯品接触光或暴露在空气中时,存在逐步变为红色的趋势;如遇碱性物质时,可加速这一变化过程。

  物理及化学性质:可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中;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沸点181.7℃,相对密度1.0576,折射率1.5408,自然点715℃,燃点78℃。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化学工业、染料工业和医药工业,是制造洗涤剂、香料和农药的原料。此外,还被用来制造溶剂、实验试剂和消毒剂。

  三、登记应诉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其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对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参加应诉,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2年8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7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4年1月31 日。

  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64、65198741
  传真:86-10-65198409

  九、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电话:86-10-63193334、63193241
  传真:86-10-631923334,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下载应诉登记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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