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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规定

  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
    出境确报动态应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入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载的2小时以前;
    出境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5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
    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6 临时计划转运进境的货物、物品,经申请审核后,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临时计划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经申请审核后,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 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5 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

  (二)舱单传输入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
    2 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进出境公路车辆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进出境公路车辆负责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1 预、确报电子数据,在进境公路车辆抵达设立海关地点前;抵港报电子数据,在进境公路车辆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由海关卡口系统自动采集或人工录入; 
    2 预、确报电子数据,在出境公路车辆离境前;离境电子数据,在出境车辆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由海关卡口系统自动采集或人工录入。

  (二)舱单传输入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在进境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前;
    2 在出境公路车辆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前。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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