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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起草说明
  商务部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现就本指导意见作解释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

  当前,随着互联网应用不断普及,我国网上交易发展迅速。但网上交易存在风险和问题,如:政策法制环境有待完善、交易参与者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交易方个人隐私与商业机密易受侵犯、地区与企业间发展水平不平衡等。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为网上交易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商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组织起草本指导意见,引导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开展。

  二、指导意见的法律性质

  本指导意见是商务部发布的一项政策性指导文件,旨在对网上交易进行引导和示范,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是由于:

  1、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上位法缺失;
  2、网上交易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商务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宜对此制定强制性规范;
  3、过于硬性和严苛的规定会影响企业与个人开展网上交易的积极性,反而会阻碍网上交易发展。

  三、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

  商务部于2005年6月启动本指导意见的起草制订工作,并分别于2005年底、2006年3月和2006年9月征求了7个政府部门、60家企事业单位、40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00余条,都被充分采纳。

  2006年5月24日至6月20日,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统计,赞成由我部发布指导意见的占92.5%,认为不必发布指导意见的仅占5%且未说明理由。

  2006年12月,商务部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了本指导意见的框架结构与条文内容。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网上交易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有明确规定,任何从事此类交易的主体都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网上交易是传统交易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交易参与方也要遵守现行规定。

  (二)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进行解释说明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B2B平台市场规模已达20.49亿元,在2004年全年的13.22亿元基础上有大幅增长,83.2%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这些数字表明,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考虑到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本指导意见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和基本服务内容进行了原则说明。

  (三)明确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网上交易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首先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有关规定。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参与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合法安全。

  (四)面向网上交易参与方进行指导

  本指导意见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主要针对网上交易的签约、支付和平台运营等基本环节,尚未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信用管理、安全认证、税收、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

  针对交易参与方,指导意见主要围绕其身份真实合法、合同订立、价款支付和纠纷解决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引导其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积极维护其权益。

  针对交易服务提供者,指导意见主要围绕其主体资格、规章制度建设、系统和数据安全、权益保护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发挥其在网上交易中的作用,提高网上交易安全性。

  (五)对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提出促进措施

  现阶段,网上交易发展所需的政策法制环境和技术环境尚不完善,其自身也存在地区应用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在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方面也有很大潜力。

  因此,本指导意见提出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又要尊重其自主性、创造性,鼓励它们积极创新,以促进网上交易健康发展。

  特此说明



                                   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

  (信息来源:商务部 信息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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