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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及国家节能政策法规,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空调集中采购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非中央空调的,应当执行本通知。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及预算外资金。

  (二)上条所称“中央空调”是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水源热泵机组等大型供冷供暖集成系统,除中央空调以外的非中央空调,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房间空气调节器、变频空调、机房空调等均应当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交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采购非中央空调中的常用品种和机型时,应当通过协议供货进行采购,本期空调协议供货产品范围如下:

  1、普通民用定速空调。包括5P(含5P)以下定速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和一拖一式天井机(含一拖一式天花机、吸顶式和嵌入式空调)。

  2、普通民用变频空调。包含5P(含5P)以下变频分体壁挂机、分体柜机。

  3、特殊民用空调。包含5P以下(含5P)基站空调、普通机房空调,具有来电自启动、远程监控、双机切换等功能,并且能够连续运转30000小时以上。

  4、商用空调。包含4P以上(含4P)、7P以下(含7P)一拖多式空调和8P(含8P)以上、20P(含20P)以下多联式空调。

  5、精密恒温恒湿空调。指制冷量为7KW以上(含7KW)、110KW以下(含110KW)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四)采购单位采购上述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非中央空调品种、机型时,应当将采购需求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二处,以其它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仅限于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为120万元(不含)以下产品采购,采购单位采购的空调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应将具体需求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网上竞价等方式分批、分次实行采购。

  (六)采购单位采购的空调产品涉及工程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应当按照《目录》的规定,将其中包含的非中央空调产品实行协议供货或者交由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协议供货采购价格及售后服务

  (七)采购中心今年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3-2014年度空调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1),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应当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选择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和机型进行采购。

  (八)中标产品的政府采购零售价格和工程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可选择不同品牌的协议供货代理商进行谈判向下调整价格。

  (九)除管线、电缆、风道可按照实际长度或平方米数收费(标配管线不收费,只收实际超出部分的费用),空调机室外吊装(若发生)可收取一次性费用外,凡涉及空调正常运转的所有共性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协议供货商应当免费送货、安装,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各种附件,包括室外机安装支架、配管配料等全套附件。

  严禁中标供应商违反规定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管线必须按实际米数收费,不允许按单根管路收双倍费用。发生吊装费的,只允许收一次性费用,不需吊装的,严禁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收取吊装费。

  (十)中标产品在一定期间针对全国、省、市、县、区等范围进行促销活动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时,相同范围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相同期间享受同等优惠,活动期过后可恢复协议供货价格。

  (十一)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各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服务协议为采购单位提供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

  (十二)各类空调产品的最低售后服务期限为:民用空调(含定速、变频空调)整机质保期3年,压缩机质保期5年;一拖多式空调及多联式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8个月;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整机、压缩机质保期为1年。部分中标协议供货商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售后服务期限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较长期限执行(见附件2)。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十三)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为120万元(不含)以下的产品均可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购买,其中采购金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采取网上竞价或电子反拍的方式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二次竞价(目前电子反拍系统仍在完善,暂时只可使用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二次竞价,待电子反拍系统完善后我中心将另行发布有关执行办法,请留意相关通知)。

  (十四)采购单位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空调产品时,需首先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空调协议供货”专栏,详细了解供货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其中标配管线长度、管线价格需点击产品具体型号,在产品“基本参数”中查询,电缆、风管式空调风道和吊装费需在产品“选配件”信息中查询。

  (十五)采购单位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后,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当地协议供货代理商。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进行供货、安装。

  (十六)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

  (十七)空调采购只出验收单,不出合同。如果采购单位因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可在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基础上自行修改与供货商协商签订。

  (十八)采购单位负责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应当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对验收单上产品种类、数量与价格进行核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供货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十九)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二十)网上竞价及电子反拍不是空调采购的强制程序。严禁以网上竞价、从电器商城购买空调扇等形式购买非中标品牌、机型产品,规避集中采购。严禁以高于协议供货标准进行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向供应商额外支付采购费用。

  采购单位确需进行网上竞价和电子反拍的,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1、竞价或反拍机型必须为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否则报价无效;

  2、供应商的报价必须列出报价明细,包括设备、管线、电缆、吊装、风管式空调室内机风道单价、总价及标配管线米数、实际收费管线米数等,其中设备、管线、电缆、风道、吊装费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格,标配管线不得少于协议供货米数,安装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协议供货,否则报价无效。

  3、供应商报价应当为交钥匙工程价格,采购单位不再另行付费。

  (二十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精神,普通民用变频空调和普通民用定速空调(分体壁挂机、柜机)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具体实施流程参考相关文件和财政部及我中心后续通知执行。

  四、特殊情况的采购

  (二十二)采购单位未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到当地协议供货商名单的,应先向总协调人联系供货事宜。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情况下,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及时向采购中心说明情况,经采购中心核准后可以购买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采购单位应当向采购中心提供以下内容:所购空调产品品种、型号、能效等级、供应商名称、地址、报价以及管线、辅材及安装、售后服务等标准,并附发票复印件。采购单位未经采购中心核准进行采购的,采购中心不予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视同未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五、权益保护

  (二十三)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可按照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二十四)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六、违规处理

  (二十五)采购中心负责对协议供应商进行监督和考核。采购单位发现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履约过程存在以下问题或违反本通知的其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中心业务处反映: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采购单位空调采购的;

  2、擅自向采购单位销售中标品牌、型号范围之外产品的;

  3、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提供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4、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擅自提高空调价格,或违反规定擅自向采购单位开列工程量清单、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或在中标机型促销期间未给予采购单位同等优惠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

  采购中心对上述行为核实后,将按照协议约定,责成协议供货商予以纠正。对于发生文字投诉的供应商(详见附件4),发生一次有效投诉的,暂停协议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2分;有效投诉两次的,暂停供货资格两个月,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4分;三次以上的,将暂停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6分。发生有效投诉的,供应商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无论投诉次数,将暂停供货资格,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10分。对于违约违规情节严重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将上报财政部对其进行处罚。

  七、执行期限

  (二十六)本期空调协议供货执行期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下一期《通知》下发时止。

  联系电话:010-63099478

  传真:010-83084973

  联系人:陈嘉

  电子邮箱:chenjia_GCZX@126.com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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