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注: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三、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