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商海关总署同意,修改《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质检总局”。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四)删去第十一条的“(http://www.chinabidding.com)”,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修改为“全国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 (五)删去第十七条。 (六)将第十八条中的“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修改为“海关”。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修改为“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2019年12月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