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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大力发展数字消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数字消费释潜力、扩内需、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作用。现就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化数字技术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丰富数字消费供给、激发数字消费需求、优化数字消费载体、提升数字消费业态,加快促进数字消费领域形成更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数字消费规模稳步增长,全面助力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

    二、丰富数字消费供给

    (一)培育数字消费品牌企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惠民惠企活动,引导电商平台、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集聚技术、营销、培训、信用、金融等公共服务资源,赋能中小微和初创企业数字化发展。培育一批数字消费引领企业,引导品牌企业建立数字化协作闭环。支持符合条件的品牌企业在进博会等首展首发首秀。

    (二)夯实数字消费产业基础。发挥各地电子商务产业集聚优势,带动一批传统产业带数字化转型。通过“互联飞地”“伙伴园区”等合作模式,加强生产协作、资源共享。培育链主型平台企业,整合金融、物流、咨询等服务资源,赋能区域纺织服装、美妆玩具、家具家居、涉农产品等特色产业,为数字产品高质量供给提供产业支撑。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开展市场化以旧换新,联动多元主体、带动上下游产业,畅通回收体系,提升数字消费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三、激发数字消费潜力

    (三)内外贸联动满足多元化需求。鼓励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扩大国际优质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进口。支持各地发挥区位优势,联动各电商平台面向中亚、东盟、非洲等“丝路电商”伙伴国,通过上线国家馆、举办主题促销等方式推介“丝路云品”。引导电商平台发挥大数据优势,丰富悦己型、适老化、康养类数字产品和自我提升、代际教育等数字服务供给。

    (四)缩小城乡数字消费鸿沟。扎实推进“数商兴农”,整合公益与社会资源,组织开展“数商兴农”进地方系列活动,持续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帮扶与推广。鼓励各地统筹利用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加强县域商业网点数字赋能,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引导电商平台进行精准营销,关注不同群体需求,畅通县乡网络消费渠道。

    四、优化数字消费载体

    (五)创新数字服务消费场景。加速AI大模型、虚拟现实、全息互联网、数字孪生等新技术赋能生活服务,与商圈深度合作,以热门活动宣传等多种方式提升商圈活跃度。遴选一批家居、出行等领域“数实融合消费新场景”,打造新生代数字潮玩聚集地,探索同一数字消费场景内商、旅、文、体、健多业态融合,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沉浸式体验需求。

    (六)构建主题网络促销矩阵。按照“消费促进年”总体安排,指导举办“全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数商兴农庆丰收”“丝路云品电商节”,支持各地、各平台抢抓“开学季”“开海季”“丰收季”“团圆季”“出游季”等消费时点,举办系列网络促销,共同打造“4+N”矩阵,形成季季有主题、全年不停歇的波浪式数字消费热潮。

    五、创新数字消费业态

    (七)提升直播电商质效。支持直播电商平台创新虚拟主播、3D直播间等带货模式和场景。鼓励品牌企业、商家店铺、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探索发展多元化直播场景,与中华老字号、非遗、国货“潮品”、外贸优品等深度融合,开展“店播”“厂播”“村播”“田播”等特色直播。鼓励各地加速引培优质运营、供应链、人才等直播要素,打造直播服务生态,畅通数字消费链路。

    (八)深化即时电商应用。支持即时电商平台企业联动社区、商圈等实施精细化运营,建设有效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线上线下融合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构筑数字生活服务生态。鼓励即时电商与履约一体化体系建设,创新发展基于前置仓的前店后仓、便利店前置仓、无人前置仓等多种即时零售业态。鼓励即时电商平台和即时配送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无人商业配送。

    六、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数字消费对于助力消费转向持续扩大的重要作用,将提升数字消费纳入促消费整体工作框架,加强数字消费发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调度。建立数字消费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发挥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在健全市场规则、完善基础设施、促进数实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形成地方特色鲜明的标志性成果。开展数字消费发展政策解读,编制创新实践案例,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典型案例申报和有关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24年7月、10月底前报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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