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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服贸函[2013]3号
【发布日期】2013-01-05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有效发挥重点展会示范效应,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拉动消费、调整机构、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展览行业健康发展,2013年,商务部将继续对带动效应好、规模影响大、行业特点鲜明的展览会进行引导支持。为做好展览会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包括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不包括节庆活动和商务部主办展会。)

二、推荐标准

(一)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行业特点鲜明,品牌效应良好,对相关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参展商达200家以上,展会期间观众及专业观众达到一定规模,并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三)连续三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无重大顾客投诉,无重大责任纠纷。

三、推荐原则

(一)控制总量、把握质量。国务院各部门分别推荐2个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推荐2个项目,展会集中地区放宽到3至4个;各中央企业分别推荐2个项目,各行业联合会分别推荐2个项目,展会集中行业放宽到3至4个。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时,须附2012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实施情况总结。展会管理业务分散在多个商务主管部门的省份,须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推荐。

(三)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企业和商业联合会推荐的项目,其主办单位中至少有1家应为推荐单位或与推荐单位有直接隶属、代管关系。

(四)行业联合会推荐的项目中,代管协会主办及参与主办的展会不少于一半。  

请你单位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并于2013年2月8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提交我部。

联系人:服贸司刘华 舒寰

联系电话:65197001 65197361

电子邮箱:Liuhua@mofcom.gov.cn

     Shuhuan@mofcom.gov.cn

附件:1. 2013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申报推荐材料 
     2.引导支持展会项目推荐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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